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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5]2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 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盘山县、大洼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盘山县、大洼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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