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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所需要件
(最高提取额为1.5万,提取额不超过年租金总额)
一、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有曾用名导致身份证与结婚证不相符的,提供户口本原件)。
未婚: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新版线装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需标明未婚)。
离异: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新版线装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需标明离异)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丧偶: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新版线装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需标明丧偶)。
二、(1)租住商品住房的(私产住房)的提供
①缴存地和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此无房证明:乌市房产局和前旗房产局均需出具)
②房屋租赁合同;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
①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此无房证明:乌市房产局和前旗房产局均需出具)
②房屋租赁合同和当年租金缴纳证明。
三、提取人本人的公积金龙卡或其他建设银行储蓄卡及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注】所有手续都需要审核原件 并需要清晰的A4纸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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